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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30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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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内部可按基础、结构、装修三个阶段做好分阶段结算工作,以便及时做好总决算;施工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通过挂号信送达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并做好签收记录,保存好签收记录和快递、挂号信凭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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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瑕疵,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建设单位以此为借口故意拖延结算。

施工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内部建立对结算资料的检验制度。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图纸会审纪要、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索赔、与工程结算有关的通知、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工程洽商记录等、甲供材料明细、竣工验收记录、竣工图纸、结算书。

以上资料应准确、详实、全面,能完整记录、反映、证明整个工程造价发生内容,并编制相应目录、装订成册,并让建设单位做好签收记录,签收记录需要能证明竣工结算资料的内容,施工企业保存好签收记录。

发包人未在约定的工程结算期间内及时审核或委托审价,导致工程结算被延误,进而延误收取工程款,甚至导致工程款难以收回。

工程结算价款低于备案的合同结算价款时,若施工企业根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编制结算书,并与建设单位确定了工程结算价款,则无法另行主张按照备案的合同结算。

施工企业应依据经过招标备案的合同编制结算书,如发生审价单位按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出具审价结论,则应及时、明确地提出书面异议,不予确认。

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但施工企业继续和发包人协商结算事宜,则可能被认定为双方以行为表示继续进行结算,已经提交的结算文件不视为被发包人认可。

施工企业不要再与发包人协商结算事宜,而应直接要求发包人按提交的结算书中载明的价款予以支付。

在发包人不及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施工企业未催告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导致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前置程序缺失,相应权利不能及时行使并可能导致优先受偿权因此超出行使期限而完全丧失。

在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施工企业应及时通过直接送达、快递送达、挂号信送达等方式书面催告发包人支付,并保存好签收记录和快递、挂号信凭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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